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前言
自「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籌組成立以來,便不斷有朋友來電訴說醫療糾紛的經驗,分享他們的就醫觀察和改革建議。
在這些互動中,一方面我們深深感受病人在現有醫療環境下的無助和無奈,所以持續編修這份「醫療爭議參考手冊」,希望對猶如一葉扁舟在大海中茫然的朋友們,能夠產生些許如同地圖般的參考作用。另一方面,我們也知道大家的就醫經歷,反映了醫院/診所的醫療品質,如果這些申訴不是特例,代表未來仍有人會受到類似傷害。因此,我們彙整了大家的書面申訴資料,定期知會該醫院/診所,讓他們知道還有第三者的醫改會與民眾站在一起,共同關切他們的醫療品質。這麼做的目的,除了期盼藉由大家的聲音集結,產生滴水穿石的力量外;當這些資料累積到足夠數量時,醫院/診所經常發生的醫療疏失就昭然若揭,屆時我們就能夠很清楚要求政府據以提出改善方案,督促醫院/診所落實保障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
面對龐然封閉的醫療體系,體系內、外的每一個人可能都深感無力和無奈。但醫改會深信行動才能產生力量。每一個小小的力量,都可能造成一個小小的改變,集結每一個人的小小力量,日積月累就可能造成大大改變。在羨慕或嘆息先進國家醫療人權比台灣進步的同時,我們邀請全民一起加入醫療改革運動,作一個有品質意識的醫療消費者,將病人的需求告訴醫院/診所,幫助他們做得更好!
最後,我們必需要強調,目前台灣在醫療糾紛方面的資訊不僅欠缺零散,甚或眾說紛紜。所以本手冊內容若有錯誤不週之處,誠摯期盼您加以指正,使《醫療爭議參考手冊》更加周延完善,幫助更多需要這份資料的朋友。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敬上
醫療爭議參考手冊
前言3
第一篇 醫療糾紛處理現況參考3
Q:遇到醫療糾紛時,大家會怎麼辦?3
Q:處理醫療糾紛常見的途徑有哪些?4
Q:處理醫療糾紛的方式有哪些?5
Q:決定討回公道的同時,可能要蒐集的資料有哪些?5
Q:我為什麼無法跟醫院拿到病歷?6
Q:我如何拿到病歷?6
Q:病歷可能有什麼問題?7
Q:決定討回公道方法的評估條件有哪些?7
Q:我向醫院求償的標準是什麼?7
Q:為什麼我和醫師(院)就是無法溝通和解?8
Q:遇到醫療糾紛如果向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可能會獲得什麼結果?8
Q:調處的過程與結果大概是怎麼一回事?9
第二篇 台灣醫療鑑定現況9
Q:什麼叫做「醫療鑑定」?9
Q:當事人可能面臨什麼鑑定問題?9
Q:什麼是「醫事審議委員會」?10
Q:「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的鑑定程序為何?10
Q:為什麼案子送醫審會鑑定小組後一直遲遲沒有下文?10
Q:「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的鑑定結果就是法院判決的結果嗎?12
第三篇 醫療訴訟12
Q:如果走上司法途徑可能要花多少錢?12
Q:對於醫療糾紛事件是不是只要我想對醫師提出告訴就可以提?12
Q:我如果走上司法一途勝算有多大?13
Q:我如果走上司法一途要舉證些什麼?(有什麼舉證責任?)13
Q:告刑事附帶民事可能會面臨什麼問題?14
Q:若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可能會有什麼問題?14
Q:醫療糾紛訴訟兩造的辯論內容通常是那些?14
Q:法官的判決通常會是什麼結果?14
Q:醫師在醫療糾紛訴訟中可能面臨什麼問題?15
Q:為什麼我提供給檢察官/法官的資料不被採用?15
第四篇 藥害救濟15
Q:什麼是藥害救濟?15
Q:什麼人有藥害救濟請求權?16
Q:什麼情況不能申請藥害救濟?16
Q:我要如何申請藥害救濟?16
附錄:醫療糾紛相關訊息17
▲衛生署醫療糾紛/申訴處理資訊17
▲「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立法院審議中18
▲衛生署醫療糾紛案例彙編成冊提供民眾參考18
▲在台北市立醫院發生醫療事故可申請賠償18
▲免費法律諮詢資源19
▲女性在台北市發生醫療糾紛可向「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求助19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可接受醫療糾紛電話與義務律師諮詢19
▲醫改會在醫療糾紛方面的具體做法20
▲各國醫療糾紛/疏失處理作法21
徵求醫療爭議問題與經驗22
第一篇醫療糾紛處理現況參考
Q:遇到醫療糾紛時,大家會怎麼辦?
A:當民眾碰到醫療糾紛時,通常有二種反應:一種是自認倒楣,覺得人死不能復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種是非常氣憤,想要討回公道。
1.自認倒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一般民眾抱著「人死不能復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再加上「醫師醫療行為本在救人」、「以後若就醫還要找這個醫師」的想法,只要醫療疏失還能補救,最後不致造成永久無法回復性的傷害結果,許多人會「算了」了事。
2.瞭解真相,討回公道
醫療的過程是必需經過一定專業訓練且標準化的執行過程,若民眾無法有相當的感受,而醫療的最後結果又是身心受損的情況下,往往就會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很多民眾在醫療糾紛事件發生時,常會感覺自己對於醫療高度專業的敬畏感與信任感被破壞,在醫療過程中,有些不可思議的荒謬疏失,讓民眾恐懼下次如果(自己或親人)再因同樣的病況就醫,是否要再度經歷同樣的傷痛?因此希望藉與醫師或醫院對談的過程,釐清自己的疑問,瞭解事件發生的真正原因,討回公道,避免同樣的悲劇再度發生。
Q:處理醫療糾紛常見的途徑有哪些?
A:民眾較常運用來處理醫療糾紛的步驟與管道包括(見流程圖)—
1. 直接面對醫師
醫師一旦承認自己有錯,會影響將來司法的審判。因此,醫師在面對病人或家屬提出質 疑時,幾乎都不會承認自己在醫療過程中有錯誤,以免為日後留下不利的證據。
2. 直接面對醫院
很多醫院都有一套「標準的」醫療糾紛處理作業流程,病人或家屬往往得面對長時間、 層層裁示的文件處理過程,卻始終無人與之對談;即便有人出面處理,如果沒有特殊的 身分地位,往往也無法與有決策權的人面對面的對談。
3. 向衛生局陳情
對醫療過程有疑義,通常會由當地衛生局先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大都是「調解失敗」。
4. 找民間公益團體
民間公益團體根據其定位,提供不同類型之法律或專業諮詢服務。(參考第19頁)
5. 找民代
在中國社會不論發生什麼事情,總習慣找一些有身份地位的人加以關切,而民意代表基於選民服務的考量,會以信函、電話,或召開記者會等方式,與醫院/師溝通。
6. 訴諸媒體
透過媒體的公布,有可能對醫師或醫院造成壓力,增加當事人談判籌碼。但需要審慎評估(1)對醫療院所實質壓力大小,可能因其主事者心態、規模、名氣而異。有些知名醫院/醫師認為本身不虞沒有病人上門,媒體曝光造成的壓力可能較小。(2)媒體新聞需要平衡報導,所以通常會同時採訪醫病雙方對事件之說法,其呈現結果不一定符合當事人期待,也有可能引發一些當事人未曾思考過的負面效果,如:覺得醫院/醫師說法對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強化當事人與醫院/醫師的緊張與對立,更不利雙方溝通;媒體曝光後生活作息受干擾或旁人異樣眼光看待之困擾等。
7. 提出法律告訴
由於司法檢察體系的行政作業流程繁複,一旦走上法律訴訟途徑,就需靜待司法檢察機關的偵查、傳喚開庭、審判…..,過程極為曠日廢時,甚至纏訟數年仍未能解決。
Q:處理醫療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A:1.和解:病家親身或透過第三者與醫療院所及醫師進行磋商,尋求雙方共同接受之方案。
2.調解:可分為「一般調解」、「鄉鎮市公所調解」與「司法調解」。
(1)一般調解:直接向醫療院所所在地之衛生局、醫師公會或相關之消費者權益團體提出申請。
(2)鄉鎮市公所調解:醫療糾紛中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以及刑事業務過失致傷害或致重傷害案件,得向鄉、鎮、市公所之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聲請調解。若調解成立,所制作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
(3)司法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醫療糾紛於提起民事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由法官與調解委員於法院調解其紛爭。
3.仲裁:是訴訟外解決紛爭的制度之一,只有「依法得和解」的爭議才能提付仲裁。因此原則上民事紛爭才能提付仲裁,不過屬於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若撤回告訴可能成為提付仲裁的條件,提付仲裁必須先有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所以病患如與醫療人員於就醫前或就醫時,預先以書面就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簽訂仲裁協議書,便得將醫療糾紛提付仲裁;但在現實情況中,醫病間預先簽訂仲裁協議者幾乎不可見,因此目前醫療糾紛適用仲裁的可能性不大。
4.訴訟: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刑事部分尚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Q:決定討回公道的同時,可能要蒐集的資料有哪些?
A:1.蒐集證據:證據可分物證及人證。
(1)物證:物證中最重要的是病歷資料,能夠影印之資料盡可能全部影印,包括病歷、醫囑單、護理紀錄等文字資料,甚至包括點滴袋、藥袋等現場能夠蒐集到之物證。當然照相也是重要的方法,可以將有關地點位置及情形拍照存證。
(2)人證: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其他同房病患的訪談。盡可能談話時有第三者在場,他日需要時可以作證(當然以醫療為限);如能在公開場合錄音或錄影的話,他日更可以存證。但錄音、錄影、照相都應注意,不可觸犯妨害秘密罪。
2.蒐集醫學資料:釐清醫護人員醫療過程及各項處置可能有的疏失為何。
(1)詢問認識的其他醫生。
(2)查閱相關醫學書籍、期刊等,看不懂的就想辦法問。一個醫生要面對非常多的疾病,而病家只要針對切身相關疾病深入鑽研。許多醫療糾紛當事人在投入許多精力之後,對特定疾病的瞭解不一定會比一個不用功的醫師少。
3.釐清法律問題:確認可能的醫療疏失為何後,繼續瞭解現有法律對該疏失的規範為何。雖然不一定選擇提起訴訟,但可瞭解自己有多少籌碼可與醫院/醫師進行解決方式之磋商。
Q:我為什麼無法跟醫院拿到病歷?
A:1.病歷保存時限
醫療院所應保存十年(醫療法48條、醫師法12條),與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年的請求權時效一致。如果超過時間,通常無法取得病歷。
2.依法民眾尚無「完整病歷」(全本病歷)之請求權
(1)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配偶、親屬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工本費,由病人負擔(醫療法51條)。
(2)醫院對出院病人,應依病人要求,掣給出院病歷摘要(醫療法52條)。
(3)病人有「病歷摘要」的請求權,但「病歷摘要」並不等同於「完整病歷」。因此醫院經常根據此法,拒絕給病人完整病歷。
3.醫療法修正草案賦予病人完整病歷請求權,但該修正條文尚未通過。(註:草案第六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Q:我如何拿到病歷?
A:1.署立醫院不得拒絕病人索取完整病歷
全國衛生署立醫院(也就是原來的省立醫院)看病,不必等到醫療法修正草案通過,就可以向醫院申請全本病歷影本。只要是病人本人向醫院申請,申請後三日就能拿到自己完整的病歷影印本。衛生署所屬醫院訂定的收費標準是每份病歷影本必須繳納「醫師檢視服務費」新台幣一千元,「病歷複製費」為二十張以內免費,超過部分以每十張為一個單位,每十張收取一百元,未滿十張需以十張計算。(資料來源:衛生署網站http://www.doh.gov.tw/newverprog/proclaim/content.asp?class_no=1130&doc_no=3581)
2.留下醫療院所拒絕給予完整病歷之交涉紀錄
對於拒絕給予完整病歷之醫療院所,除留下本身和院所交涉索取病歷之紀錄外,可考慮直接發文向該院所索取(以留下文字紀錄),並將副本寄給衛生署、地方衛生局、關心醫療問題或本身選區之民意代表及消基會、醫改會等民間團體,透過社會力量共同關切民眾無法取得本身病歷之醫療人權不彰問題,如此將除可能有助於個人取得病歷外,更重要的是凸顯問題以促使醫療法修法盡快通過保障人民的病歷請求權。
3.請檢察官協助取得病歷。
Q:病歷可能有什麼問題?
A:1.醫師病歷的寫法
醫師通常以英文方式書寫病歷,一來較不怕病人看得懂,二來在醫師的養成教育中,就是以英文方式被教導,但英文非醫師母語,難免會寫錯。而且書寫方式過於簡略,若有事件發生,醫師的陳述與病歷記載二者之間往往差異很大。
2.病歷的篡改
病歷係人為制作的,且由醫療人員保管,部分不肖醫療人員可能偽(變)造病歷,以推卸責任。然而即使是變造過之病歷,當事人仍有蒐集取得之必要,概因事後修改仍難免有疏漏或前後不一之處,仍可能有助於當事人拼湊瞭解當初之醫療過程。
Q:決定討回公道方法的評估條件有哪些?
A:1.我想要討回的「公道」是什麼?
一般當事人想要討回的公道可能有:
(1)一個合理的解釋;
(2)醫院/醫師誠意的道歉;
(3)如果病患還在,負責病患所有後續醫療照顧;
(4)醫院/醫師記取教訓,提出具體改進措施,避免同樣錯誤再次發生;
(5)對犯錯者的實質懲罰:假若犯錯者在醫術、醫德上有很大的問題,希望有解雇、吊扣、吊銷執照等處置措施;
(6)合理的金錢賠償或補償;
(7)刑罰制裁
(8)其他。
2.掌握的證據有多少?
3.醫院/醫師對該事件所表現之態度與解決誠意有多少?
4.時間成本:能夠花多少時間處理這件事情?
5.人力成本:過程中需要投入哪些人力?有多少人可以投入?
6.金錢成本:過程中可能需要的費用有哪些?是否有能力支付這些費用?
8. 結果評估:可能的正面結果有哪些?得到這些正面結果的可能性如何?可能的負面結果是什麼?我是否有承受這些負面結果的準備?仔細思考需要投入的成本和可能得到的結果,作為選擇處理醫糾方式的參考。
Q:我向醫院求償的標準是什麼?
A:1.生命和健康是無價,再多的金錢也無法彌補一條人命的損失或身體的傷害,因此很難有所謂的「賠償標準」。事件發生當地車禍死亡之賠償金額是一個可供參考的數額。
2.一般而言,較為「合理」的求償金額在考量時,應包括下列各點:
(1).醫院的過失有多少
(2).發生事件當地的生活水準
(3).醫院規模的大小
(4).過世者的經濟貢獻力:是否為家中主要經濟支柱、未來可能產生的經濟價值….
3.若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在民事損害賠償方面,可分為財產損害賠償及精神賠償二部分。
賠償類型認定標準請求賠償項目
財產損害賠償有較為客觀的認定參考標準侵害生命權1. 喪葬費
2. 醫藥費
3. 扶養費
侵害身體、健康1.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醫藥、復健、義肢輔具、輪椅、交通、看護、早療、特教等)
2.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薪資損失、預期損失等)
精神賠償主觀性質,認定標準界定困難
(判例約30-50萬)侵害生命權慰撫金(父母、子女、配偶)
侵害身體、健康慰撫金
Q:為什麼我和醫師(院)就是無法溝通和解?
A:病人或家屬的身分背景不同,和醫院或醫師溝通談判的條件與能力也不同。但雙方和解破裂最主要的原因,常是因為醫界與病家在實質的對話過程中,病家有「雞同鴨講」、「溝而不通」、無法對話的感覺,甚至因醫院或醫師的冷漠態度,憤而走上司法訴訟一途。
病人/家屬醫 界
訴求一醫界要拿出誠意來溝通回應一病人的目的就是要錢
心態我希望能感受到你(的態度)是很有誠意的心態我的醫德和醫術是不容質疑的
訴求二請給我一個合理的解釋回應二醫療專業說了你也聽不懂
心態1.下次如果遇到同樣的情形我到底該怎麼做才對
2.希望同樣的悲劇不會再度發生在自己或別人身上心態1.我已做了我該做的了
2.對病人不用講太多,講越多問題越多
Q:遇到醫療糾紛如果向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可能會獲得什麼結果?
A:1.民眾若向衛生署提出陳情案件,衛生署分成二類處理方式:
(1)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通知原陳情人靜候司法裁決。
(2)未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將原案影印後,依糾紛醫院之轄屬分轉縣、市政府衛生處、局調處。
2.基本上而言,衛生署不是民眾面對醫療糾紛事件時的直接窗口。所以如果民眾期望藉由提出申訴的行動,讓衛生署直接對醫院做出具體的懲處,期待將會落空。
Q:調處的過程與結果大概是怎麼一回事?
A:1.民眾只能書面申請調處,以電話申請方式不予受理。
2.調處過程:
(1)階段一:此階段只是文書的往返,雙方當事人並未面對面對談。
地方衛生局收到民眾申請書後,會先影印一份寄送給該糾紛醫療院所,請其回函說明,並將醫療院所提出的說明函覆民眾。如果民眾對說明結果仍不滿意,可再申請調處。
(2)階段二:若其中一方不願到場,衛生局無強制力,則調處失敗。
調處會議的成員包括:調處委員1人(通常具醫療或法律背景),衛生局人員1人(負責行政事務處理),及當事雙方代表(不限人數/不限本人)。
3.調處結果:調處成功的比例不高
(1)調處成立:視同雙方成立和解,以調處內容為和解契約內容,但不能引為司法的證據。
(2)調處不成:民眾仍可提起民、刑事訴訟。
第二篇台灣醫療鑑定現況
Q:什麼叫做「醫療鑑定」?
A:在醫療糾紛的案件中,為了判斷的醫療提供者是否有過失,有無應負之責任,經常作下列之鑑定:
1. 解剖鑑定:法院所屬的法醫藉屍體的病理檢查,明瞭病人的的病因和死因。基本上由法醫解剖,紀錄肉眼所見的病理,採取並保存嫌疑之病源臟器、組織,送交檢驗室做顯微鏡組織學的病理檢查、藥理學檢查、生化檢查;根據這些檢查結果,作成初步的鑑定。
2. 臨床鑑定:司法機關就醫師治療經過乃以病狀變化作過失之判斷。由法官或檢察官委託鑑定機構的專家,根據醫師所記載的診療紀錄,與法醫初步的鑑定結果,查證醫師在診斷、治療、手術、用藥上有無錯誤。
3. 藥理生化鑑定:將屍體解剖所得之組織,在實驗室中作藥理、生化檢查,以判斷臨床狀 況與死亡結果間純醫學上因果關係。這個鑑定結果及紀錄保存於法院中,院外難以調查。
Q:當事人可能面臨什麼鑑定問題?
A:1.鑑定無門:目前國內雖有少數醫學中心受理委託鑑定,但由民眾直接提出委託辦理的可能性不高。國外雖有鑑定機關可受理醫療鑑定工作,但其鑑定結果國內司法或檢察機關不予採用。
2.鑑定品質
(1).鑑定結果未必令人信服。
(2).民事與刑事的鑑定結果可能有很大差異。由於民事只是賠償問題,刑事則攸關刑罰,對鑑定醫師而言,鑑定責任、壓力本來就不小,如果是刑事鑑定壓力更大,鑑定結果往往更加保守。
Q:什麼是「醫事審議委員會」?
A: (1).隸屬衛生署,簡稱「醫審會」。
(2).民國七十六年四月起,其下有「醫事鑑定小組」負責接辦醫療糾紛鑑定工作。
(3).「醫事鑑定小組」由衛生署長聘任二十一至二十七名委員組成,並以一人為召集人。委員的聘期為一年。
(4).「醫事鑑定小組」得依案件性質,分組召開會議。
(5).「醫事鑑定小組」分組委員,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或社會人士。
Q:「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的鑑定程序為何?
A:1.當醫療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後,由法院或檢察署函請「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鑑定。一般民眾無法直接訴請「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鑑定。
2.鑑定過程:
(1)查明被告醫師學經歷,聘請請與被告醫師無工作或學歷關聯之醫學中心各該部分權威醫師為鑑定醫師,送請鑑定提供初步鑑定意見。
(2)召開審議會議,邀請鑑定醫師列席,提出說明並答覆委員詢問。
(3)經過充分討論後始作成決議。決議需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全數決議始可作成鑑定意見。
Q:為什麼案子送醫審會鑑定小組後一直遲遲沒有下文?
A:(1)衛生署民國90年辦理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的案子有406件,91年達416件。每件案子流程一般是經過行政程序收發文後,先後送2位初審醫師完成鑑定報告(因案卷資料只有一份,所以必須第一位醫師鑑定完成後,才能再送第二位醫師鑑定),之後再由醫審會鑑定小組開會討論。以鑑定小組每週開會一次,每次審理10件案子的進度,民眾需要一段等待鑑定結果的時間。
(2)台灣醫療鑑定作業流程圖
Q:「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的鑑定結果就是法院判決的結果嗎?
A: 不一定。
「醫審會醫事鑑定小組」只根據法院送請鑑定的資料來加以鑑定,如果法院要求鑑定事項不具體,送請鑑定資料不完整,或非全案鑑定,可能造成鑑定結果誤差。而且鑑定的證據力(鑑定結果的採用與否)是由法官自由心證為之。
病患最常見之敗訴情形如下:
鑑定結果判決結果敗訴可能原因
1.有疏失病人可能敗訴法官的自由心證不予採用
2.無疏失病人敗訴醫師無疏失
3.可能疏失病人可能敗訴過失有無認定模糊
4.無法認定有無疏失病人可能敗訴過失有無認定模糊
第三篇醫療訴訟
Q:如果走上司法途徑可能要花多少錢?
A:司法途徑可分民事與刑事二種。一般而言,採民事訴訟的花費通常較採刑事訴訟來的高。
類別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律師費其他
民事一審:1.1%
(先由原告墊付,最後判決確定,由敗訴的一方支付)
二審:1.65%
三審:1.65%1.基本費
2.勝訴抽成費(另議)1.蒐證費(影印病歷、送請鑑定…等)
2.交通費
3.其他成本費
如:求償100萬即為1萬1.公定價約5-6萬元
刑事無1.基本費同上
1.公定價約4萬元
刑事附帶民事無1.基本費
2.勝訴抽成費(另議)同上
1.公定價約4萬元
Q:對於醫療糾紛事件是不是只要我想對醫師提出告訴就可以提?
A: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醫療糾紛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但如事件已經過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及法院認為無調解之必要者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則不需再經法院強制調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
2.追訴(請求權)期限的問題
(1)民事
從民法的角度來看,病人和醫師間醫療行為的法律關係可以從二方面觀察,一方面是「契約關係」,一方面是「侵權行為」。「契約關係」的請求權追訴期限為十五年,「侵權行為」的請求權自醫療行為開始十年,或病人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
(消保法:侵權行為之特別法)
如圖所示。
病人 醫 院
契約關係
侵 僱
權 傭
行 關
為 係
醫 師
(2).刑事
就刑事而言,根據醫療結果可分為「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業務過失致輕傷罪」。「業務過失致死」非告訴乃論罪,追訴期為10年。「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與「業務過失致輕傷罪」則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雖然追訴權分別為10年與5年,但由於告訴乃論的告訴期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醫院通常會採「拖過追訴期限」的策略,病人必須注意。
Q:我如果走上司法一途勝算有多大?
A:1.舉證之所在,勝訴之關鍵(敗訴之所在)。
2.由於醫療知識的專業障礙及資料取得之困難,使民眾在醫療糾紛訴訟中舉證不易,申請 鑑定又有困難。法醫報告的正確性又是一項問題。
3.消保法的適用性,沒有過失舉證的問題,但醫療行為是否適用仍有爭議。
4.根據陳榮基與謝啟瑞(1992)的研究,病人勝訴比例只有一成。
Q:我如果走上司法一途要舉證些什麼?(有什麼舉證責任?)
A:1.若採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在檢察官。由檢察官負責蒐證工作,但病人或家屬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資料給檢察官參考。
2.若採民事訴訟,根據民法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五項要件為:(1)被害人有損害發生;(2)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3)有加害行為存在;(4)該行為具有不法性;(5)加害行為和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換句話說,需要舉證的事項包括:病患有受醫療傷害;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病患的醫療傷害和醫師的過失行為間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Q:告刑事附帶民事可能會面臨什麼問題?
A:1.時效的消滅:刑事偵查階段不能提附帶民事賠償,只有在起訴後才能提起,若偵查階段稍拖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二年的請求權可能因而消滅。在實務經驗上,由於司法的偵查審理過程極為冗長,採「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提出告訴,常因刑事部分的過程超過二年時間,使民事部分的請求權喪失。因此在「刑事附帶民事」的告訴過程中,必須特別注意,若刑事部分無法在兩年內定讞,須在趕二年期滿前另提「民事」告訴,否則會喪失民事求償的權利。
2.民事判決受刑事判決影響:刑事責任的認定較民事責任認定嚴格,故不易成立,一旦刑事部份獲不起訴處分,民事部分必然受影響。
註—刑事:講求寧縱勿枉,基本原則是「無罪推定」,只要仍有合理可疑點,就不能判決有罪。
民事:強調風險合理分配,民事賠償以過失責任為基礎,基於醫師和病患間醫學知識程度的不對等,減輕患者舉證責任。
Q:若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可能會有什麼問題?
A:1.鑑定問題:
大部分檢察官不具醫學專業知識,往往不知該鑑定什麼,除非告訴人能主動提出疑點所在,否則可能只是將全部資料送交鑑定單位,並請求鑑定整個醫療過程是否有過失。因此鑑定結果未必能夠命中核心。
2.被動參與:
告訴人通常看不到病歷資料,只能依照常識判斷提出質疑,無病歷佐證。因此,若一開始對檢察官提出聲請時,無能力提出疑點,一旦進入偵查階段後,告訴人對案情的發展只能被動的參與。
Q:醫療糾紛訴訟兩造的辯論內容通常是那些?
其內容因個案而異,如果您想要瞭解其他醫療糾紛當事人、醫療院所和醫事人員的答辯內容,以及法官判決考量的理由,司法院網站提供判決書查詢服務,您可以「業務過失」為關鍵字查詢刑事判例;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關鍵字查詢民事判例,通常可以找到許多醫療訴訟案例作為參考。網址:http://wjirs.judicial.gov.tw/jud12/。
Q:法官的判決通常會是什麼結果?
A:判決結果通常判短期自由刑,並可能判緩刑。「業務過失致死」在本質上是公訴罪,但如果當事人悔意高,檢察官通常會先要求兩造和解,和解後求刑往往要求緩刑。
Q:醫師在醫療糾紛訴訟中可能面臨什麼問題?
A:1.責任歸屬
(1)刑事責任:台灣醫療糾紛傾向告刑事附帶民事,醫師本無傷人之意,卻可能招來刑事 責任,背後的醫院沒有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賠償責任醫師與醫院負連帶責任。但是,如果是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醫 院可以支付之後,向醫師求償。
2.舉證責任之轉換
目前消保法在醫療行為的適用性仍有爭議,但認為病患與醫師就醫療專業的認識極不對等,病患就診與病歷資料都為醫院或醫師持有,因此有舉證責任改由醫院或醫師自行舉證「無故意、過失」的判例出現。
註-原、被告雙方對舉證責任若顯失公平者,法院可以酌予調整。(新修正民事訴訟法277條但書)
3.病歷的問題
病歷的篡改,以目前實務的見解,醫師可能會有偽(變)造、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Q:為什麼我提供給檢察官/法官的資料不被採用?
A:由於檢察官/法官的工作業務量極大,因此提供資料給檢察官時可加強以下的技巧:
1. 有系統的資料整理:附上一張狀紙,書明資料取得來源、哪些事項與本案有關,可證明哪些事項(亦即犯了什麼疏失)。一大疊資料,尤其許多都是醫療專業資料,檢察官本身也看不懂,未經整理的資料,很難發揮作用。
2. 將資料送給檢察署的「收狀室」:書明案號,將資料送入。
(如果資料較多又當庭提出時,通常檢察官沒有時間瞭解內容)
3. 激動解決不了事情:情緒激動的情況下有時容易口不擇言,反而給檢察官/法官不好的印象。保持理性,條理陳述事情,較容易獲取檢察官/法官的同理心。
第四篇藥害救濟
Q:什麼是藥害救濟?
A:1.為使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受害者,獲得及時救濟,衛生署設立藥害救濟基
金,受害者可以申請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等救濟。
2.名詞定義:
(1).藥害︰指因藥物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
(2).合法藥物︰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藥物許可證,依法製造、輸入或販賣之藥物。
(3).正當使用︰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
(4).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物,對人體所產生之有害反應。
(5).障礙︰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定障礙類別、等級者。但不包括因心理因素所導致之情形。
(6).嚴重疾病︰指主管機關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規定所列嚴重不良反應公告之疾病。
Q:什麼人有藥害救濟請求權?
A:1.死亡給付︰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依民法規定)
2.障礙給付或嚴重疾病給付︰受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Q:什麼情況不能申請藥害救濟?
A:1.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
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2.本法施行前已發見之藥害。
3.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
4.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5.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6.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
7.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
8.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
9.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10.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Q:我要如何申請藥害救濟?
A:1.從知有藥害時起,三年內要提出申請。
2.根據藥害救濟申請辦法規定,申請藥害救濟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提出之。
3.申請藥害救濟時,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1)藥害事件發生前之病史記錄。
(2)藥害事件發生後之就醫過程及記錄。
(3)藥害事件發生後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4)受害人藥害事件發生前健康狀況資料。
(5)申請人與受害人關係證明。
(6)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嚴重疾病給付之醫療機構必要醫療費用收據影本。
(7)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障礙給付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8)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死亡給付之死亡診斷證明影本。
(9)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必要之資料。
4. 如果想要瞭解更多有關藥害救濟的訊息,可上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tdrf.org.tw,該會藥害救濟諮詢專線為(02) 2358-4097。
附錄:醫療糾紛相關訊息
▲衛生署醫療糾紛/申訴處理資訊
1.相關申訴管道
(1)填寫申訴函,寄給衛生署醫政處。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愛國東路100號
(2)衛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的可能方式有:
(a)通知健保局,審核該病例。
(b)通知醫師公會及地方衛生局查明本案是否涉及「過度治療」或其他應移付懲戒情事(醫師法25條)。
(c)如果已發生醫療糾紛,通知地方衛生局協助調處(醫療法74條)。
2.醫療糾紛事件處理方式
作業程序作業要領
一、分析糾紛內容,予以分類處理(一)人民陳情案件:
1.已進入司法程序,或通知原陳情人靜候司法裁決。
2.未進入司法程序者,將原案影印後,依糾紛醫院之轄屬分轉省、市政府衛生處、局調處。
(二)受託鑑定醫療過失責任之案件:依個案性質分轉一級教學醫院,請主治醫師以上之專家提供初步意見。
二、醫療過失鑑定案件提醫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整理教學醫院之初步意見,提會討論,並作成鑑定意見,送請司法、檢察機關裁判參考。
3.醫事懲戒處理方式
作業程序作業要領
一、由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檢送醫師懲戒移送書 本署收到醫師懲戒移送書後,即函請被付懲戒人於文到二十日內提出答辯。
二、請被付懲戒人答辯 本署收到答辯書後,即依據醫師懲戒移送書及答辯書作成審議書;未提出答辯者,即逕行審議。
三、作成審議書 將審議書提醫師懲戒委員會討論,並依據委員會決議,作成決議書。
四、作成決議書 將決議書寄達被付懲戒人、省(市)衛生處(局)及所屬衛生局、公會;被付懲戒人如不服時,得於文到三十日內聲請覆審;
屆時,如未聲請覆審,本案即告確定。
五、將決議書寄達被付懲戒人及有關單位 被付懲戒人如聲請覆審,即依據決議書及覆審聲請書,作成覆審審議書,並提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討論,作成覆審決議書,本案即告確定。
最後將覆審決議書寄達被付懲戒人、省(市)衛生處(局)及所屬衛生局、公會,由所屬衛生局執行懲戒事宜。
六、聲請覆審 本署收到醫師懲戒移送書後,即函請被付懲戒人於文到二十日內提出答辯。
▲「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立法院審議中
1.衛生署「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共分四章,計三十九條(下載請至http://www.doh.gov.tw/衛生署網站首頁/資料查詢/衛生法規/醫政處/業務處理/院版醫糾法)。本草案以「調解強制、仲裁任意」之原則,規定醫療糾紛於起訴、告訴或自訴前,應先依本法進行調解;並對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等有相關規定。
2.該草案目前仍在立法院審議中,根據91年12月12日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會議紀錄,該法與邱永仁等委員提案之「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沈富雄等委員提案之「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條例草案」,將等衛環委員會召開公聽會後再行討論,該案另定期繼續審查。立法院審查會議紀錄可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網站「立法院議事系統」以「醫療糾紛」為關鍵字查詢參閱,網址http://npl.ly.gov.tw/index.jsp。
▲衛生署醫療糾紛案例彙編成冊提供民眾參考
1.衛生署於90/05/30公布歷年(76-88)醫療糾紛案例鑑定結果,由於醫療糾紛案件不斷增加,目前幾乎平均每天都有一件醫療糾紛;平均每五件醫療糾紛鑑定案件中,即有一件醫療人員被認定有過失。
2.從民國76-88年間,衛生署醫療糾紛鑑定小組共接獲2409件個案。因手術不當而提出告訴的居首,達18%,其次依序為醫療不當14.1%、診斷問題11.4%、用藥不當9.4%;其中1541件死亡案、702件程度不等的傷害案;而外科是醫療糾紛的高發生科別,占所有個案的32.8%、內科29.1%、婦科15.4%、兒科11.7%。
3.民眾若對該資料內容有興趣,可逕至衛生署合作社洽購「醫療糾紛鑑定案例彙編」;每本定價150元。地址:愛國東路100號12樓,電話:2321-0151分機706。
▲在台北市立醫院發生醫療事故可申請賠償
1.台北市政府於90/05/08通過「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事故補償作業暫行要點」(下載網址http://www.health.gov.tw/targetfile%5Cmedical.htm)。
2.隸屬市府的十家醫療院所包括:中興醫院、仁愛醫院、和平醫院、婦幼醫院、陽明醫院、忠孝醫院、療養院、慢性病防治院、中醫醫院及性病防治所。萬芳與關渡二家市立醫院除外。
3.凡是病患在隸屬市府的十家醫療院所就醫,因「難以預防」或「罕見」的醫療傷害導致死亡及殘障,死者家屬最高可獲得二百萬元理賠,極重度殘障者為一百六十萬元、重度殘障一百二十萬元、中度殘障八十萬元、輕度殘障四十萬元、嚴重疾病三十萬元。
4.理賠款項來自市立醫療院所的「醫院發展管理基金」,等於是醫師的獎勵金,定期從醫師的薪資內撥付。
▲免費法律諮詢資源
1.法務部將全國各地法律諮詢資源列表放置於網站上http://www.moj.gov.tw/f5_7.asp,您可以上網點選您所在縣市查詢。如果您上網有困難,請來電醫改會02-27417659,我們可協助將您所在縣市之法律諮詢資源網頁印下來寄給您。
2.各地縣市政府、地方法院、律師公會、政黨或民意代表服務處、大學法律服務社均可能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您可以透過104電話查詢所在地相關聯絡電話。
▲女性在台北市發生醫療糾紛可向「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求助
1.女性若在台北市發生醫療糾紛事件,特別是婦科方面的問題,「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可針對當事者的狀況,提供一些法律或專業諮詢服務。
2.如欲進一步瞭解,請洽「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電話:02-25323641,傳真:02-25326732,E-mail:tapwer@gcn.net.tw。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可接受醫療糾紛電話與義務律師諮詢
1.民眾發生醫療糾紛事件,可向消基會申訴或尋求一些法律或專業諮詢服務。
2.申訴部分,可採到會填寫、信函寄送等方式,向消基會提出書面申訴。(台北總會亦可採傳真申訴。)書面申訴服務將視案件類別酌收工本費。收費標準如下:
項 目費 用
消費標的或求償金額在500元以下者免 費
一般案件 300元
汽車、保險(壽險)、旅遊 900元
房屋、醫療糾紛1,500元
「消費者報導」雜誌訂戶八折優待
3.消基會平常服務時間:週一~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電話諮詢開放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
地 區地 址電 話
台北總會台北市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02-2700-1234
中區分會台中市403五權路1-67號8樓之504-2375-7234
南區分會台南市703成功路457號10樓之406-241-1234
高屏分會高雄市800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807-225-1234
②義務律師諮詢
地 區時 間
台北總會每週一至週五,下午2:00-4:30每日五名採電話預約,五名接受消費者現場掛號。
中、南區高屏分會每週六上午9:00-12:00名額有限,請務必事先預約。
▲醫改會在醫療糾紛方面的具體做法
醫改會立會宗旨是透過政策倡導促進醫療品質,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對於醫療糾紛問題,目前主要作法包括:
1.病家方面
(1)不介入個案的處理,但提供資訊,改善醫病資訊落差所造成的不平等。亦即彙整提供醫療爭議處理參考手冊並公布於本會網站(http://www.thrf.org.tw),將現行醫療爭議處理流程加以整理與說明,在資訊透明化的情況下,讓當事人在發生爭議時,能夠了解該注意事項與權益,並自行決定後續要採取的行動策略。
(2)請民眾填寫醫療爭議申訴表,醫改會定期將同一家醫療院所的案例彙整,並以本會名義發函相關醫療院,敦請該醫療院所對於申訴民眾的訴求予以妥善回應。
(3)協助曾有發生醫療爭議切身經驗者,組成自助團體相互扶持,並進而達到自助、助他的目標。
(4)與公私部門合作辦理「民眾就醫權益講座」,教育民眾認識自身的醫療權益,經營相互尊重與融合的醫病關係。
2.醫療院所方面
將經過分析整理之意見以私函方式知會該醫療院所,讓醫院能從另一個角度,了解該院在醫療品質及服務的提供上有待改善之處。
3.相關政策與制度方面
(1)中程目標-監督醫療機構內部爭議處理與申訴制度的健全與落實:
倡議醫療院所重視病人的訴怨制度健全與落實,並納入醫院評鑑加以定期監督,強化醫療機構經營與管理者的責任,落實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服務理念。
(2)長程目標-倡議成立具公信力之民間醫療爭議鑑定機構或組織:
除持續關注和參與當前醫療爭議審議流程與醫療爭議調處立法等議題外,擬參照國內外民間爭議鑑定處理或賠償之運作經驗,倡議籌組國內具公信力之民間醫療爭議鑑定機構。
(3)醫療人權之倡導與實踐:
與國際人權思想與價值相接軌,充實醫學教育、醫療政策及醫療服務之內涵,營造公開、負責任的醫療環境,增進醫病之間相互尊重與互信的關係,提昇國內醫病互動文化與品質。
▲各國醫療糾紛/疏失處理作法
1.美國
(1)美國「醫療機構資格鑑定聯合委員會」(The Joint Commission on Accreditation of Health Care Organization,JCAHO)負責評估美國近五千家醫院的品質,其中一項2001年7月1日生效的新規定,要求醫院主動將醫療過失告知病人。根據規定,未與病人討論有害醫療過失的醫院,在委員會的調查人員查出確有過失後,可能喪失醫院鑑定合格資格。該評鑑結果對醫院能否加入醫療保險體系有重大影響。
(2)布希總統支持聯邦進行了一連串的醫療訴訟制度改革,主要包括設立基金提供醫療疏失當事人盡快獲得補償。由於醫院/醫師是否主動通報「醫療不良反應事件」關係到他們是否有資格申請該基金以補償病人,所以增加了醫療院所主動通報的動機。
2.紐西蘭
(1).於1972年通過「意外傷害事故補償辦法」(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1974年4月1日實施,1992年修正。
(2).不論有無過失,所有因「意外」引起之身體傷害均可補償。其中「醫療意外補償」部份,以「醫療錯誤」和「醫療不幸」為限。
(3).不適用醫療意外補償者包括:
(a).除非於治療當時發生,否則病人對於治療程序所發生的異常反應,或事後的併發症,不視為醫療意外。
(b).非因過失之誤診或延誤治療。
(c).病人書面同意所參加之藥物實驗或臨床實驗所產生的人身傷害。
(4).補償內容主要分「所得損失」、「醫療費用損失」、「精神慰藉金」、「遺族撫養金」四大類。
(5).共有六個帳戶,其中一個「醫療事故帳戶」,負責支應所有因醫療人員之錯誤或罕見嚴重之醫療結果所致傷害。財務來源由雇主及受薪者繳交的保費支援。
3.瑞典
(1)1975年實施「病人補償保險」(Patient Compensation Insurance)。
(2)與醫療照護有直接相關之傷害,補償可避免的醫療傷害,而非所有不幸的醫療結果。。
(3)適用補償保險者,應符合下列條件:生病超過30天以上,住院超過10天,死亡,永久性殘障。傷害種類包括:
(a).真正之醫療傷害:傷害實質上可能可以由檢驗、治療或其他類似之正當處置直接且可避免者。
(b).診斷錯誤之醫療傷害:因不正確的診斷所致之醫療傷害。
(c).意外傷害:醫事人員所應負責或醫療儀器瑕疵所造成之傷害。
(d).感染傷害:治療過程感染所致的傷害或併發症,縱使不可避免亦得補償。(但仍應視傷害部位及疾病性質而定。)
(e).意外傷害:醫事人員所應負責或醫療儀器瑕疵所造成之傷害。
(4)不適用醫療意外補償者包括:
(a).急救程序中所生的醫療傷害,除非急救程序的施行有過失。
(b).政策上之決定而限制醫療資源之利用,因此所生之醫療傷害。
(c).病患心理上或精神上之非財產上損害。
(d).美容手術。
(e).病人自行加諸本身的傷害。
(f).藥物不良反應所致的傷害。
(5)補償內容主要分「所得損失」、「醫療費用損失」、「精神損害」三大類。有補償上限52萬美金。
(6)財務來源是由私人保險公司協會向郡議會及自願投保的開業醫收取保費。郡議會保費是以一般稅收來支應。
4.中國大陸
(1)中國衛生部通過於91年9月1日生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規定,對於患者的知情權予以保護。在進行診療活動時,患者可以要求醫務人員對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醫務人員必須及時解答患者的咨詢。過去手術前由患者家屬簽字的傳統作法已有改變,做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等,則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
5.台灣
(1)我國現行法律中僅於醫療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中明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設醫事審議委員會,辦理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但對調處要件、調處程序、調處效果之規範則付之闕如。
(2)針對正常用藥導致之傷害補償部分,88年1月12日開始實施「藥害救濟要點」,規定病患在正當使用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之藥品,而因其不良反應導致死亡、殘障或嚴重疾病,如經衛生署藥害救濟審議小組確認,將可獲得最高新台幣二佰萬之救濟給付。
(3)除了上述藥害基金補償外,民眾遇到醫療糾紛依法僅能從民事中「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或「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來請求賠償。
(4)台灣醫療鑑定方式
(a)台灣目前的醫療糾紛鑑定,原則上需透過司法或檢察機關函送辦理。
(b)透過衛生署醫事爭議審議委員會來進行醫療鑑定。
徵求醫療爭議問題與經驗
您曾有過醫療糾紛的經驗嗎?您願意與我們分享嗎?
您有任何醫療爭議的問題希望我們幫您找答案嗎?
◥如果您在醫療爭議的過程中,有一些疑問無法在網站上的Q&A中找到答案,請您將問題寫下來寄給我們,如果很多人都跟您有類似的疑問,我們會努力尋求適當的解答,增添進入《醫療爭議Q&A》的資料中。
◥如果您在醫療爭議的過程中,有一些經驗可以分享,歡迎您參考下面的問題,將您的經驗整理寄給我們。醫改會將嘗試整理大家的慘痛經驗,做為未來推動醫療改革的參考。希望讓您的痛楚,不要重複發生在其他人身上。
一、事件
1.整個醫療過程中,你為什麼覺得/怎麼發現有醫療疏失?
(根據什麼來判斷醫院或醫師有醫療疏失)
2.醫院或醫師對你的質疑有什麼反應?
二、行動與回應
1.到目前為止採取過的行動有哪些?
2.你對醫院或醫師的回應感覺如何?
3.為什麼會想要採取這些行動?
4.是否想過走上司法一途?
(為什麼想 / 或不想走上司法途徑?)
5.希望從這些行動得到什麼?
(最終想要得到的結果是什麼?)
6.目前實質得到的結果是什麼?
三、困境
1.到目前為止遭遇到哪些困難?
2.是否曾有過「算了;自認倒楣」的念頭?
3.還想知道什麼訊息?需要什麼協助?
四、影響
1.若時光倒流回到事件當時,你會怎麼做?
(處理方式是否有所不同…..)
2.未來就醫行為是否受到影響?
五、期許
1.對醫改會的期待與建議?
2.希望醫改會的後續行動是什麼?
留言列表